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朱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朱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被执行人:朱长青。本院在执行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朱长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青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