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郧西县水利电力局与南大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水利电力局,南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水利电力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学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庆东,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大喜,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居民。郧西县水利电力局申请执行南大喜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水利电力局做出的西水利执[2016]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水利电力局做出的西水利执[2016]第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