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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明文与李笃和、许小爱、许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文,许振菊,李笃和,许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文。被执行人:许振菊(常用名许小爱)。被执行人:李笃和。被执行人:许振刚。本院在执行陈明文与许振菊、李笃和、许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立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