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冯文博与席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博,席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956号原告:冯文博,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席占军,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冯文博与被告席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席占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化肥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1日始至给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向我赊购化肥,价款1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席占军未到庭未答辩。冯文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欠据,并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席占军向冯文博赊购化肥。2011年1月23日,席占军给付部分化肥款后重新为冯文博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欠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此款经冯文博索要,席占军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冯文博与席占军因赊购化肥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冯文博履行交付化肥义务后,席占军未在冯文博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给付所欠化肥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冯文博主张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席占军违约给冯文博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确认席占军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席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冯文博给付化肥款10000元;二、被告席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冯文博支付上款自2017年2月2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至上款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冯文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席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维东审判员王颖人民陪审员李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梅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