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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757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冯智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男,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欢,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韩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