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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隆腾耐磨配件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隆腾耐磨配件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819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隆腾耐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宋艳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隆腾耐磨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