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胡建胜、孙卫东、王建国、于孙连、赵建民与雷晓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31执187号雷晓俊:你与胡建胜、孙卫东、王建国、于孙连、赵建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晋043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建胜、孙卫东、王建国、于孙连、赵建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标的款694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3、延迟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6990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