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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时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行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郑时铁,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田秀,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你们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20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9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东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