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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秀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秀方,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4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秀方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春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秀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秀方是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西湖村的安博物流园员工,负责货物的摆放。2016年10月初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邓秀方在上班期间,乘四周无人之际,先后3次偷吃摆放在物流园1号仓库货架上的冬虫夏草,吃完后将空瓶子摆回原位。数量计有贯康品牌冬虫夏草两盒25条、散装冬虫夏草30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邓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秀方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邓秀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秀方系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西湖村的安博物流园员工,负责货物的摆放。2016年10月初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邓秀方在上班期间,乘四周无人之际,先后三次偷吃摆放在物流园1号仓库货架上的冬虫夏草,吃完后将空瓶子摆回原位。数量计有贯康品牌冬虫夏草两盒25条、散装冬虫夏草30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安博物流园抓获被告人邓秀方。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对被盗物品的空瓶子、偷吃冬虫夏草的邓秀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邓秀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对偷吃完物品的空瓶的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收货入库单;深圳时北领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审讯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秀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秀方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秀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学全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古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