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5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立春、李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春,李殿文,王庆华,徐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583号之三申请人:张立春,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担保人:张立明,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李殿文,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担保人:张立明,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王庆华,男,42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徐文玉,女,42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春、李殿文与被申请人王庆华、徐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立春、李殿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对此,担保人张立明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张立明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XX园5-1-20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