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一幢3507-105。法定代表人:康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根江,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东方商业街B5-1-8。法定代表人:李京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昊,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夕景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英吉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吉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七夕景观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认定主要事实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伪造。1.鉴定中将没有施工的项目增加为鉴定项目及私自篡改项目名称。2.凭空伪造签证确认单22。3.将不确定项列为确定项。(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英吉客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法不能认定为新证据,该证据也不足以构成启动再审的理由。(二)再审申请人对已经认可的证据再次否认的行为,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三)再审申请人虚构的事实不能成为再审理由。(四)再审申请人未提出,本案本身也不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综上,本案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事实上均无不妥,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以及两审法院判决是否妥当问题。本案中,依据英吉客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造价鉴定意见书》。七夕景观公司对于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提出书面异议,鉴定单位为此出具《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并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原鉴定结果予以确认。该鉴定程序合法,七夕景观公司主张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单位造假,但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关于鉴定结论,首先,在鉴定单位组织的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中,双方均认可英吉客公司施工内容为包括仅限于包干价4800000元施工内容和148页签证单内容,鉴定范围也为148页签证单所涉内容;且双方认可对于现场踏勘有困难和隐蔽部分以及无法计算或做法不祥的工程内容,由鉴定人可按常规做法计或由鉴定人确定。据此,对于鉴定结果中不确定项(3)所涉工程款,两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七夕景观公司主张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员施工,且七夕景观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完毕,但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对此法院难以采信。其次,关于鉴定结果不确定项(1)所涉工程款,七夕景观公司认为该工程款应包含于4800000元包干价中,不应另行计价,但未能提供与包干价4800000元施工内容吻合的图纸,亦未举证证明此部分工程与包干价4800000元施工内容之间存在包含关系,故两审法院对于该项工程款予以认定,亦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七夕景观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在案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多次确认英吉客公司已完成工程施工且工程无质量问题,故七夕景观公司关于英吉客公司因逾期完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七夕景观公司应依照双方约定给付英吉客公司相应工程款。两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七夕景观公司已给付英吉客公司工程款的数额,所最终确定的七夕景观公司还应给付英吉客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七夕景观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其所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不能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七夕景观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七夕(北京)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