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增珍、朱文浩等与朱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珍,朱文浩,朱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000号原告赵增珍,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原告朱文浩,男,201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赵增珍,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张桥乡岭子朱村民组***号,系朱文浩之母亲。被告朱小龙,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1-1)。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增珍、朱文浩与被告朱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珍、朱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赵增珍、朱文浩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