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德才与徐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才,徐亚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3324号原告:许德才,男,汉族,1952年8月13日生,住固始县。被告:徐亚南,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珍,女,1962年1月4日生,汉族,系徐亚男母亲,特别授权,住固始县。原告许德才与被告徐亚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1351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初徐亚南向原告购买角铁、方管,经结算,下欠21351元,并于2015年10��12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亚南欠原告许德才货款21351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许德才3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付3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付3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3000元;2017年12年10日前将剩下9518元款项全部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7元,由被告徐亚南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