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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嘉国、卢启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嘉国,卢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嘉国,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被执行人:卢启光,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现住,申请执行人卢嘉国与被执行人卢启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嘉国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400及利息。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启光财产。经查明:卢启光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未扣押,无法拍卖),卢启光的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284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