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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美萍、陈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萍,陈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朱美萍。被执行人:陈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萍与被执行人陈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6626.9元。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1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