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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788号原告:栗某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米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13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彦 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