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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某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70号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连城办事处连城大道2.2公里。法定代表人:代玉竹,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博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