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仇凤德与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凤德,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785号原告:仇凤德,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春,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炭,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6号。负责人:张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仇凤德与被告大连彤阳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仇凤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凤德以其颈5-7椎体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未发生实际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仇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凤德承担。审判员 孟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祺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