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军与被告罗介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罗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944号原告:熊军,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介均,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与被告罗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审判员 郝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