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田勇战与李三凯、赵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勇战,李三凯,赵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田勇战,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号农机局**号。被执行人李三凯,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号农机局***号。被执行人赵雪红,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翠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本院在执行田勇战申请执行李三凯、赵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三凯、赵雪红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三凯自愿每月履行3000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由于給付时间较长,征得申请人同意,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