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与杜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杜伟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04号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高春英。委托代理人杨长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伟超,男,回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诉被告杜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归德路加油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伟超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杜伟超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州市大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城关镇庐山路西段南侧,房产证号为【虞房权证(2008)字第08000158**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