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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恢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永明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青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明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青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西首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4722670-2。法定代表人黄祖舜,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青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百埠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8678224-5。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