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平、张军、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王平、张军、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平、张军、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丽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3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810元,负担执行费515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王平、张军、王飞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军、王飞的工资卡50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在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19800元;查封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沙长乐南路东阳光世纪家园B幢2-501号房产(房产证号00621**),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产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