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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安铸、高潮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铸,高潮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安铸,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永修县。200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潮云,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现住永修县。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由永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和蔡某2、徐某1、蔡某1(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永修县涂埠镇永昌大道“柴火鱼头”饭店喝完酒后,来到旁边的“星月潭”足浴城准备洗脚。在进入足浴城时,蔡某2无故将足浴城门口停放的电动车推倒。足浴城老板熊某3看见后与蔡某2等人理论时遭蔡某2、蔡安铸、高潮云、蔡某1、徐某1的殴打。之后熊某3的妻子龚某与张某1、熊某2、张某2等人从足浴城出来进行劝阻亦被殴打。2016年8月21日,经永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张某1、熊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熊某3、张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蔡安铸于2017年2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潮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分别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38000元、5000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1、龚某、张某1、熊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蔡某2、徐某1、蔡某1、张某3、鲁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归案情况说明、本院(2006)永刑二初字第20号、(2016)赣0425刑初159号、(2017)赣04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安铸、高潮云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二人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安铸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安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高潮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蔡安铸的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高潮云的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梦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