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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翔,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2层1507。法定代表人:彭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筱,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上诉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车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翔、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523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方车云公司上诉称:因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刘翔答辩称:因共同被告之一的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东方车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微梦创科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肖像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其次,本案又系共同诉讼,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共同被告的东方车云公司和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至于具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权在原告刘翔。据此,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基于刘翔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