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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友与马立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马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教师,现在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马立春,女,195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在执行张友与马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林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