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鹏峰丝绸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鹏峰丝绸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405号原告: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三路1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吴升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亚,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鹏峰丝绸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北首。法定代表人:堵建国。原告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峰丝绸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计1287元,由嵊州市卡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