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257号原告: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2号附12号12-3,组织机构代码66356303-1。代表人:李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盛满,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原告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智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