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长峰、王春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长峰,王春芽,赵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832号之一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法定代表人:李嘉耘,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单位职工。被告:王长峰,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春芽,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赵玉春,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峰、王春芽、赵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苗苗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