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郑建农、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农,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农,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66277738P。法定代表人:刘勇。申请执行人郑建农与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9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共欠郑建农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月27日之前支付郑建农60000元,自愿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支付郑建农74400元,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定足额给付,郑建农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全部未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计1494元,郑建农已经预交至法院,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支付给郑建农。申请执行人郑建农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宜春林泰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已抵押。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4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