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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池华芳、曾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英,池华芳,曾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459号原告:王小英,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哀韬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华芳,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曾珂,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英诉被告池华芳、曾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小英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被告池华芳、曾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英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1891.50元,由原告王小英负担。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