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文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文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新津小区华泰苑7栋801房。法定代表人:朱海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文锋,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安定县。上诉人韶关市万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万利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文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韶关万利兴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同月25日,韶关万利兴公司向本院提交《免交上诉费申请书》。6月16日,本院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和《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韶关万利兴公司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0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6月19日,本院按照韶关万利兴公司预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韶关万利兴公司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同月27日邮件被退回。7月4日,本院致电韶关万利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谋,询问缴费情况。同月5日,韶关万利兴公司在没有缴纳诉讼费的同时再次提交《延期缴纳上诉费说明书》请求延迟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上诉人韶关万利兴公司在提起本案上诉时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韶关万利兴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