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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书训、曹怀元等与高唐县晟隆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训,曹怀元,高唐县晟隆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920号原告:宋书训,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曹怀元,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县晟隆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吴官屯村。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书训、曹怀元与被告高唐县晟隆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宋书训、曹怀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书训、曹怀元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书训、曹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计1117元,由宋书训、曹怀元负担。审判长  初桂平审判员  宋树宝审判员  张一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