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群梅、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梅,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杨群梅,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建陶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8493182。法定代表人孔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x与被执行人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