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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高利波、王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波,王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84号申请人:高利波,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桃妮(系高利波妻子),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卿,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战波,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申请人高利波与被申请人王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利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战波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高利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利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战波的银行存款339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215元,由被申请人王战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伟人民陪审员  陈纪文人民陪审员  魏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