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余尚兵与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尚兵,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初3号原告余尚兵,男,布依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广南县。被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026065-8。地址:广南县坝美镇街上。法定代表人赵鉴,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尚兵诉被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尚兵以被告广南县坝美镇人民政府已受理余尚兵与坝美镇者卡村民委员会者卡五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尚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尚兵承担。审判长 杨海英审判员 李善东审判员 汤志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明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