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五花与苗子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五花,苗子雄,蔡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09号申请执行人冯五花,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子雄,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蔡秀花,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苗子雄、蔡秀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冯五花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査、扣、冻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案款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全部兑现、缴纳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