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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明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明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66号罪犯郑明植,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4日作出(1997)泉刑初字第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并对赔偿总额15000元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7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明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明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7年1月因欠产扣1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3月共获考核积分2940分,表扬5次。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款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交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明植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