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亚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277号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218497-X法定代表人: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亚群,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亚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欣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