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唐进与童正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进,童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进,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童正伟,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唐进依据生效的(2017)川04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