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海民与北京亚图卓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民,北京亚图卓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973号原告:刘海民,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长山峪镇黄木局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亚图卓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法定代表人:卢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民与被告北京亚图卓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图卓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海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770.00元,减半收取计2385.00元,由原告刘海民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张延年人民陪审员 周 自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