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江、朱永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朱永能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曾用名李祥云,男,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能,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光,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江因与被上诉人朱永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泸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蔼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