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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建、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址莱西市。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5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