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文修与宁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修,宁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839号原告:孙文修,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宁忠斌,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修与被告宁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忠斌的车牌号为鲁R×××××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忠斌的车牌号为鲁R×××××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妨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