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9365、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裕宏顺干货商行与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裕宏顺干货商行,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65、93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裕宏顺干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实际经营者申裕*。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杨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裕宏顺干货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7142.49元、案件受理费3046元、保全费21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0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681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6813.49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正中坊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6813.49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