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与乔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乔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2民初790号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八角楼金街2楼C区**号商铺。经营者:郭丽霞,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号院*栋1门***号。委托代理人:王会利、徐保娟(实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鹤,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与被告乔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88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郭丽霞系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的经营者。2015年5月6日,郭丽霞与被告乔鹤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称其可以从广州市锦恩服饰有限公司拿到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服饰销售给原告,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服装194件,总货款2880元,保证金10000元,共需支付被告12880元,被告在收到货款后发货给原告。原告将货款分六次打入被告的建设银行账号,而被告在收到货款后找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发货,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至今不予返还。为此,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诉至本院。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郭丽霞系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的经营者,其通过QQ聊天认识乔鹤,后双方口头约定郭丽霞从乔鹤处购买服装。郭丽霞先后分六次支付乔鹤货款共计12880元,乔鹤在收到货款后至今未向郭丽霞发货,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聊天记录及郭丽霞向被告乔鹤支付货款的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乔鹤在收到货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发货,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要求被告乔鹤返还货款12880元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百美服装店货款12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元,由被告乔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人民陪审员 杨 竞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