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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潘钜文与佛山市百骏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钜文,佛山市百骏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393号原告:潘钜文,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百骏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沙路183号首层P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HJKK74。法定代表人:曾荣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伟平,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钜文与被告佛山市百骏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潘钜文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钜文��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钜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潘钜文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