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陈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坚,陈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3476号原告:陈志坚,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全,男,系陈志坚的父亲,住龙海市。被告:陈聪伟,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陈志坚与被告陈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志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志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聪伟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陈志坚与陈聪伟是朋友关系,陈聪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1月9日向陈志坚借款5,000元。事后,陈志坚多次向陈聪伟催讨,陈聪伟不予偿还。因此陈志坚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陈聪伟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陈聪伟向陈志坚借到5,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陈志坚。借条没有写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后至今,陈聪伟尚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和陈志坚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聪伟向陈志坚借到5,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志坚请求陈聪伟返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聪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坚清偿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