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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益全与晶主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全,晶主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58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张益全,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晶主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张益全与被执行人晶主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剑飞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