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雷昌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雷昌森,何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昌森,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松溪县人,务工,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何娜,女,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申请雷昌森、何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雷昌森、何娜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案款18681.07元,承担执行费180.22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和其它可执行财产,且找不到被执行人,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又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